福建师范大学新校区工程建设
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甲方):
(乙方):
我校新校区工程建设项目是省“十五”期间重点工程之一,工程建设时间紧、任务重,为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廉政,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制定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密秘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活动,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认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 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有影响公正执行的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健身、娱乐活动;不接受乙方提供的通信、交通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贵重礼品等。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买或提供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学校纪检监察执一份,福州地区大学城监察办执一份。
甲方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